事故法律新知-法官肇事逃逸 事後回神向警自首獲判緩刑罰5萬

16 Dec, 2017

新聞摘要:

行車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千萬不要逕自離開事故現場,否則即使沒有肇事責任,仍會觸犯刑法肇事逃逸之重罪!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年初開車行經一處路口時,被無照騎車又闖紅燈的少年撞上,但張姓法官並未停下報警處理而直接開車離去,雖然回過神後立即回到現場並向員警自首,事後也與傷者達成和解,但仍被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並需向國庫支付5萬元。

 

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在今年1月9日傍晚6時40分左右,開車行經宜蘭市中山路1段245巷中山路1段岔路口時,遭到無照騎車還闖紅燈的林姓少年撞上,導致林姓少年與後座的邱姓少年倒地受傷;但張姓法官並未下車察看及報警處理,反而迅速離開現場,待他回過神之後才趕緊繞回事故現場,並向已經到場處理的員警自首,但已經觸犯肇事逃逸之罪。

 

這起車禍事故經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張姓法官並無肇事責任,但其肇事逃逸部分卻事證明確,全案經檢方完成偵訊並提起公訴,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酌2名少年所受的傷勢沒有嚴重危及生命,以及被告(張姓法官)肇事後約10分鐘立即返回現場向員警自首,犯後也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外也與2名少年達成調解,而對於車禍事件被告本身並無任何過失,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兩年,但需在6個月之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發言人黃永勝表示,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但自首依法得減輕其刑,合議庭法官參酌同樣類型的案件及當事人犯後態度等,量處8個月的刑期,同時要繳交5萬元給國庫,就實務上而言已非輕判,此外,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也已立即開會討論處理,目前並未影響張姓法官的職務甚至做出停職處分。

 

宜蘭地方法院表示,院內已經依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在今年12月1日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討論,但因案件尚未定讞,因此委員會決議,將等案件確定後再擇期審議處理,地院院長李麗玲也特別在工作會報中提醒院內同仁須守法守分(中時電子報2017年12月14日 12:46 胡健森)。

評析: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所謂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簡單來說,就是肇事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傷亡情形或留下來處理好現場,就立即自行離開的犯罪行為。雖然犯罪成立仍要以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為要件,惟加害人即要有認知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因此,不管有沒有人傷亡,只要車禍發生,其實都不能擅自離開!

 

再者,雖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解釋,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之結果,但毫無過失之肇事者而直接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是除非確定能肯定無責,否則不管過錯多少,最後還是要負責。

 

另外,為了小心起見,如果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不多講本件的法律爭議,但是我認為這位法官未來應該調到刑庭專辦刑案,而且最好是台北、新北、桃園或台中的大城市去,犯罪行為人常陷於一種特別認知狀況,有時不見得有這麼壞,但是在這種狀況下作出不正確的決定,這位法官因為犯了這件罪後,對於刑罰權行使,應該有所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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