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問題-保戶對於保險公司對於理賠決定不服,應如何申訴?

27 Jan, 2020

律師回答:

在法律救濟上,保戶可以主張除了《民法》《保險法》等實體法外等,近年來最重要立法便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該法創設的申訴、評議制度,提供予金融消費者權利保障(其實除了保戶外,另外其他金融商品等消費者也在保障之列)。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於101年1月2日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為專責爭議處理機構,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故目前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係由評議中心處理。書面評議的結果,如果是金融服務業應該賠付,如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當金融消費者願意接受,而且金融服務業在事前也以書面聲明在這個額度之內,也願意接受的話,這個評議結果,金融服務業就必須接受。

 

因此,到保險公司拒賠,第一步先要看清楚保單契約理賠自款,一定要該公司出具不理賠書面資料,包括如何認定、根據保險契約條款的哪一條等,莫用口頭形式詢問,並向金融評議中心及其他專業人士諮詢,確保自身權益。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如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評議中心(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臺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0800-789-885及http://www.foi.org.tw。)申請評議,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後,將依同法第20條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評議。總之,透過這些消費者申訴管道,保戶們不用上法院,也可以解決保險糾紛!


主張除了《民法》《保險法》等實體法外等,近年來最重要立法便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該法創設的申訴、評議制度,提供予金融消費者權利保障(其實除了保戶外,另外其他金融商品等消費者也在保障之列)。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於101年1月2日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為專責爭議處理機構,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故目前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係由評議中心處理。書面評議的結果,如果是金融服務業應該賠付,如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當金融消費者願意接受,而且金融服務業在事前也以書面聲明在這個額度之內,也願意接受的話,這個評議結果,金融服務業就必須接受。

 

因此,到保險公司拒賠,第一步先要看清楚保單契約理賠自款,一定要該公司出具不理賠書面資料,包括如何認定、根據保險契約條款的哪一條等,莫用口頭形式詢問,並向金融評議中心及其他專業人士諮詢,確保自身權益。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如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評議中心(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臺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0800-789-885及http://www.foi.org.tw。)申請評議,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後,將依同法第20條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評議。總之,透過這些消費者申訴管道,保戶們不用上法院,也可以解決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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