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假扣押聲請表明事項

04 Jan, 2021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說明:

 

按假扣押之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所稱「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請求之標的而言;所謂「原因事實」,即本案請求所由生之原因事實,並包括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原由及聲請保全債務人財產之範圍在內;所定「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乃針對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而聲請假扣押時,所設並應記載其價額之規範,俾假扣押請求之內容趨於明確,以確定債權人本案請求之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是否與原聲請保全者相同?並便於法院審酌債權人所欲保全之請求,已否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起訴,且據以定假扣押債務人財產之範圍,與依同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定債權人暨債務人應供擔保之金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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