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屢遭竊 客報案警當遺失

09 Aug, 2015

新聞摘要:

知名連鎖健身俱樂部World Gym被民眾控訴竊案頻傳,阿豪(化名)為該俱樂部會員,健身後卻發現置物櫃鎖頭遭撬開,裡面的2萬5000元現金不翼而飛,不料報案後警員卻說「你這很難找到」,僅開立非刑事案件的「受理案件登記表」,未製作筆錄,阿豪質疑警員為美化治安數字,涉嫌吃案。北市警松山分局昨表示,該案已指派督察人員進行內部調查,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將追究責任;另,經查證後,World Gym前後只發生3件竊案,以前曾建議業者裝監視器,日後也會協助業者加強防竊措施(自由時報2015-08-08 記者謝君臨、邱俊福/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發生在World Gym的竊案事件揭示了幾個重要問題:會員的財產安全、健身俱樂部的安全措施,以及警方處理此類案件的方式。

 

首先,阿豪在健身後發現自己的置物櫃被撬開,並且丟失了一筆相當大的現金。這種情況不僅對個人會員造成財務損失,也對俱樂部的聲譽造成了影響。阿豪對警方的反應感到不滿,認為警方未能正式立案,可能是為了美化治安數字。

 

對此,警方表示已經開始內部調查,如果確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將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表明警方對於民眾的擔憂是重視的,並且願意採取措施以確保正義得以伸張。

 

至於World Gym,雖然過去已有竊案發生,且警方曾建議安裝監視器,但此次事件仍然發生。這凸顯了在強化安全措施方面仍有改進的空間。健身俱樂部作為一個公眾聚集地,應負起保護會員財產安全的責任,這包括加強監控、提高置物櫃的安全性,以及培訓員工如何在發生類似事件時迅速而有效地反應。

 

這件事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公共置物設施時需要格外謹慎,避免放置大量現金或貴重物品。同時,也提醒商家和相關機構必須不斷更新和強化其安全措施,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維護自身的業務聲譽。對於警方而言,透明和迅速的回應對于維持公眾信任至關重要。

 

現代人生活忙碌,缺乏運動,為保持身體健康,一般人經常去住家旁邊活力健身房運動,健身房提供置物櫃給去運動之消費者寄放東西,置物櫃公告揭示「本健身房不負保管責任」等語。物品遺失,一方面是民事責任,另一則是刑事責任。

 

物品遺失是否應由店家負責,依民法第607條、609條之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因時代變遷,目前社會除飲食店、浴堂外,尚有許多相類場所,提供客人為一時停留及利用,例如理髮店、健身房等。該等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仍應負責,始為平允。」、「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因此活力健身房應該要對小明負擔場所主人的責任,即使活力健身房以公告揭示「不復保管責任」等文字,仍然不能免除活力健身房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607條,僅限於通常物品的損毀、喪失有所適用,如今天損毀、喪失為貴重物品,那就沒有民法607條的適用囉!民法第608條的規定,如客人攜帶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未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場所主人就不必負責。

 

茲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小字第3740號民事判決摘錄:

按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民法第606條、第607條及第6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608條立法理由所示:「謹按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關係較為重大,客人對於此種重要物品之毀損喪失,如欲使旅店或住宿場所飲食店浴堂等主人負賠償之責任,則非事前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並交付保管,主人即不負責,蓋以非報明交付,不能證明其物之有無也」,亦即該條項之立法目的係因該等物品物體小、價值高,極易喪失,不易證明,一概使場所主人負責,不免過苛,故法律乃特別限制,如不交付保管,則場所主人即可不負責任。…申言之,被告屬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業者,依民法第606、607條及第608條規定所示,如兩造間未有其他特別約定,就原告所攜物品如金錢等貴重物品部分,倘經原告向被告報明並交付保管,被告當應負保管責任,若該等貴重物品遭受侵害,亦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倘未經報明,被告就該等金錢等貴重物品自無保管責任可言,依前揭意旨所示,被告亦無庸就原告所有金錢等貴重物品之財產權遭侵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60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遭竊之金錢2,500元之損害,即屬無據。

 

另本案所涉竊盜報案,受理民眾報案方式計有四種方式,如親自報案:係指報案人親自向警察機關或線上值勤警察人員報案者,電話報案:係指報案人以電話直接向受理報案單位報案者。通報報案:係指報案人利用「一一○報案系統」或其他單位或經由各級勤務中心通報者。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身分,受理單位及人員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立即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三聯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為黃色(四十八小時內送分局勤務中心輸入電腦管制),第二聯為淺藍色(交付報案人),第三聯為白色(處理單位留存)。

 

(相關法條=民法第606條=民法607條=民法第6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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