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魔女的條件》!女師倒追雙胞胎高中生 母嗆:有病要看醫生
新聞摘要:
新北市年約30歲的馬姓補教女師戀上一對17歲的雙胞胎兄弟,也不管兩人是自己班上的學生,先是追求哥哥被拒,今年初才轉向弟弟示愛,一度因為事情曝光簽下切結書悔過,但私底下仍偷偷往來,直到被學生的母親發現挨罵「不要臉、狼師」等,還氣得反過來控告公然侮辱。不過,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馬女的行為確實已經超越合理範圍,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不起訴學生家長。…(ETtoday新聞雲>社會2018年12月26日06:53突發中心/綜合報導)。
律師評析:
和未滿18歲的人交往,有違法嗎?滿16歲的人合意性行為,除了性交易外,均合法。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Ⅲ對於14歲以上未,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約好私奔,而小女友(或小男友)並未成年,仍受父母的監督,如果勸誘人家任意離家,就會構成和誘罪。
新聞中女教師不甘受學生母親辱罵,氣得反過來控告公然侮辱,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成立此罪須具備「公然」及「侮辱」兩個要件。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並不限於僅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住宅其實也包含在內噢!「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並不是需要這些人真的都聽到、看到了,只要事實上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侮辱」的部分,以言語、文字、圖畫甚至動作,目的是為了使人難堪,繼而抽象或籠統地辱罵,甚至因此對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及人格,達到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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