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新知-台版《魔女的條件》!女師倒追雙胞胎高中生 母嗆:有病要看醫生

26 Dec, 2018

新聞摘要:

新北市年約30歲的馬姓補教女師戀上一對17歲的雙胞胎兄弟,也不管兩人是自己班上的學生,先是追求哥哥被拒,今年初才轉向弟弟示愛,一度因為事情曝光簽下切結書悔過,但私底下仍偷偷往來,直到被學生的母親發現挨罵「不要臉、狼師」等,還氣得反過來控告公然侮辱。不過,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馬女的行為確實已經超越合理範圍,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不起訴學生家長。

在補習班教英文的馬女2017年時先對雙胞胎哥哥示好,還說出「我可不是對每個人都這麼偏心」、「我一定會最照顧你」等曖昧的話,但直白的攻勢並沒有被接受,於是乾脆把目標轉向同樣17歲的弟弟,兩人隨即陷入熱戀,還一起出去玩,結果反而被家長發現,這才簽下切結書保證不會再和兄弟倆聯絡。

然而,馬女私底下還是繼續與弟弟接觸,直到今年4月對方離家出走躲到自己的工作室,家長找上門來才又被揭穿;學生母親見狀忍不住氣到破口大罵,「不要臉」、「狼師」以及「有病就要看醫生」等,她還立即嗆聲「鬧夠了沒有」,甚至反過來提告公然侮辱。

雖然馬女聲稱自己與弟弟是兩情相悅,兩人都是認真看待這段感情,但檢方認為,她從事教育工作卻與未成年的學生交往,加上曾簽下切結書又違反約定,家長一時氣憤用語較為尖酸刻薄,仍屬於合理範圍,況且老師與學生的互動本來就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公然侮辱的部分25日處分不起訴(ETtoday新聞雲 > 社會2018年12月26日 06:53突發中心/綜合報導)。

評析:

和未滿18歲的人交往,有違法嗎?滿16歲的人合意性行為,除了性交易外,均合法。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Ⅲ對於14歲以上未,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約好私奔,而小女友(或小男友)並未成年,仍受父母的監督,如果勸誘人家任意離家,就會構成和誘罪。

 

新聞中女教師不甘受學生母親辱罵,氣得反過來控告公然侮辱,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成立此罪須具備「公然」及「侮辱」兩個要件。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並不限於僅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住宅其實也包含在內噢!「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並不是需要這些人真的都聽到、看到了,只要事實上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侮辱」的部分,以言語、文字、圖畫甚至動作,目的是為了使人難堪,繼而抽象或籠統地辱罵,甚至因此對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及人格,達到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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