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茉莉撲男模嗲喊強姦你畫面瘋傳淚對粉絲女神嗆告
新聞摘要:
知名的元和雅醫美外科診所,為調查另外開業的前醫師郭菁松、男模前店長徐維孝涉私下攬客,調閱診所監視畫面,發現徐兩年前與一女在大廳調情,昨《壹週刊》報導女方是「宅男女神」小茉莉,她趁當下無人,對徐嗲喊「我要在這邊強姦你」,把徐撲到沙發激情求愛。她昨開記者會哽咽向粉絲道歉:「抱歉讓你們失望了。」…律師宋明政認為,診所大廳裝監視器是基於合法目的,縱使拍到親熱畫面,也不涉偷拍及妨害秘密罪嫌;律師葉奇鑫則表示,媒體如就此報導,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律師丁昱仁認為,當事人若覺隱私遭侵犯,可提告求償(蘋果日報2014年10月30日【綜合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事件中的關鍵問題涉及公共場所監視器錄影和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元和雅醫美外科診所,為了調查前醫師和前店長是否私下攬客,診所合法安裝了監視器。這些監視器意外拍攝到了前店長徐維孝和一名女子(後來被識別為小茉莉)在大廳的親密互動。
診所在大廳安裝監視器屬於合法行為,因為這是基於安全和監控的合法目的,並不構成偷拍或妨害秘密的行為。監視器的設置旨在維護診所的正常運營和安全,並非用於侵犯個人隱私。
對於媒體的報導行為,律師葉奇鑫認為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是因為媒體報導公共新聞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特別是當事件涉及公眾人物或在公共場合發生時。然而,報導應該避免過度侵入個人隱私,尤其是在涉及敏感個人行為的情況下。
若當事人(如小茉莉或徐維孝)認為其隱私權被侵犯,他們有權提起訴訟尋求賠償。這類訴訟可能基於隱私權被未經同意的公開揭露,尤其是當被拍攝的行為屬於私密且非公開行為時。
這起事件反映了在數位時代下,隱私權保護與合法監控之間的緊張關係。對於企業而言,合法安裝監視系統固然重要,但如何處理因監控所獲得的個人敏感信息同樣關鍵。對於媒體而言,報導時需要平衡新聞性與尊重個人隱私權。此外,受影響個人有權利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隱私和名譽。
隱私、肖像及個人資訊應受到保障,個資法第6條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屬於特種個資,除非明確告知蒐集目的等相關事項,徵得當事人同意,或符合第20條第1項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等例外不罰規定,否則非法蒐集、利用與處理,都違反個資法第41條,最高可處5年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都有自己私領域(隱私)、肖像、個人資訊權,即使藝人私密空間不容侵犯,而要出賣私生活也要自己賣,才是合理的,公眾得出入場所,那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裝設監視器,是否不構成隱私權侵害?就隱私的概念而言,是指個人所
保有的人、事、物,主觀上不想被他人知悉,那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中,只要是個人不欲與他人分享的私領域,個人在公共場所中隱私的保障,須表現出不受打擾或干預之期待行為,並且該期待行為,一般人認為是合理,即屬於個人隱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
依個資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因此,監視器涉及之畫面,如果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無法識別某特定個人,或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監視器攝影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些不特定人的容貌被記錄留存,不但涉及廣泛的人數,而且被侵犯權益的可能性大增。再者,監視器的長期攝影,將個人容貌舉止一覽無遺,對肖像權的危害不可謂不大。因此,監視器之設置仍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仍有侵犯肖像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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