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新知-不滿砍警兇嫌30萬交保 警聚集高喊「要尊嚴」!

28 Sep,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板橋區男子吳志展,昨日下午因違規停車遭警連續開立6張逕行舉發單,當街持剛磨好的菜刀,朝員警張家逢連砍數刀,當街濺血!今日凌晨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有逃亡之虞,裁定吳嫌30萬元交保,不料竟引發大批員警不滿,群聚在新北地院外高喊「警察要尊嚴」(自由時報2016-08-03  02:08 記者游承霖、余衡/新北報導)!

 

評析:

涉犯刑案的人是否應受羈押(俗稱收押),依法必須由法官來決定,在偵查中檢察官如認有羈押被告(即涉犯刑案人)的必要,尤其如現行犯或其他經通緝、逮捕或拘提之被告,得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官來決定准否。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一般性羈押的要件包含:被告經過法官訊問以後,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俗稱串供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俗稱犯重罪)等情形,如果不把被告押起來,顯然會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且確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時,那麼法官才會決定把被告押起來。但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有前面所說的各項羈押原因,如無羈押必要的話,法官得命被告具保(俗稱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所謂「具保」,交保,是指命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等)或辯護人(通常是律師),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被告在羈押當中是可以隨時向法官聲請交保。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那麼法官便會徵詢檢察官的意見,最後如果認為符合停止羈押的條件時,法官便會決定讓被告交保而停止羈押,並將被告釋放。法官許可停止羈押的話,依法是要命被告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的保證金額。

 

目前實務運作上,一般都以繳納保證金為主,甚少有出具保證書的情形。另外,法官許可停止羈押時,還可以限制被告的住居處所(包含限制出境)。而許可停止羈押後,則要在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當然,具保在外的被告如果逃匿的話,那麼具保人就要繳納指定的保證金額並加以沒入。如果先前是繳納保證金的話,就直接將保證金沒入。這位男子行為很可惡,但是押人的目的在於保全被告及事證,現在有任何事證可以認定被告要跑了或勾串證人,還是要毀了物證,就算重罪跑的機率高,法官也定了高額交保金,就算覺得保金過低或其他應押的理由,去叫檢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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