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問題-調解程序要注意什麼事?
律師回答:
調解程序在家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經常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除了人之常情,畢竟以和為貴,法院也是傾向訴訟是逼不得已才採取手段,因此,一般法院也是期待當事人可以和平解決問題,因此重視調解程序,可以提高法院對於當事人好感。
因此,調解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常見的一般解決問題的程序,在我們知道任何調解程序目的,便可知調解程序主要功能就是解決問題而不是用來判斷當事人是非對錯、追究過去責任,或爭論事實及證據,畢竟這個程序就是替代法院下裁判的程序,而要是非曲直就僅能由法院裁判中得到。
但是不代表不應該對於自己立場進行有效陳述,畢竟法院調解委員通常是退休法官、律師或其他專業能力者,對於法院裁判有一定的熟悉程度(但還是要看情形而定,如高院素質較高,而地院就要看主事者是否有認真選拔)
調解委員對於案情熟悉程度,越來預判裁判的可能,當事人亦能因此種預判可能,而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案.所以,我們一向建議當事人進行調解時,對案情陳述可以簡短有力,切記不要一直針鋒相對,甚或相互攻訐,但切勿忘了調解就是以和為貴,各自退讓之主旋律!
調解就是考較當事人雙方、委員及律師的大智慧,並且提出法律或事實主張,曉諭利害感情關係,大家能否透過協商尋求出全面解決或部分減少爭議,並嘗試為當事人找到雙贏的方案,這時候當事人可以事前想一想,我願意接受的條件是什麼?最大退讓的條件是什麼?
因此,我們認為其實調解最重要的是,正確理解調解程序的目的及功能,才不會把太多「雙方造成爭議或其他額外的情緒」,一股腦帶進去調解程序,進而阻礙調解進行效率,或製造不必要的僵局,反而製造不必要的衝突。
正如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目的就是在使當事人盡可能放下勝負,達成和解共識。
此外,基本事實及法律釐清也是重要的,一般遇到的、看到的調解,反而是倒過來的,調解委員都不管來龍去脈前因後果,把調解當作菜市場喊價,這其實也是沒辦法解決問題,畢竟雖然不是裁決的地方,但搞清基本的是非也是重點,沒有是非,可以就算勸人和解,人家也不接受。
「我沒有錯,為什麼要認錯」,我相信對錯雖可以放在一邊,但仍要作初步的事實釐清,以協助委員協助當事人解決問題,當然這通常是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常發生事情,畢竟不是每個委員素質都一樣,有好有壞,法理不通亦在所難免,所以對於調解程序不用太期待,也不用悲觀,畢竟調解程序本身沒有辦法裁決事實及法律適用,而是法院程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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