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問題-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嗎?

21 Jan, 2019

律師回答:

時常聽見誰要對誰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法律追訴權到底是什麼呢?主張保留法律追訴權的人真的可以保留追訴權嗎?言下之意似乎是我們真的有法律追訴權,而且法律追訴權不保留就會不見了。這個說法常見於香港電影,但我國有這種說法嗎?不管是民事請求權時效或除斥期間,或刑事罪告訴乃論及告訴期間的問題,都需要法定情形才能停止時效的計算,又刑事告訴期間,通常發生在檢察官就告訴乃論之罪,需得有權告訴人之告訴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追訴,而且有告訴期間的問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起算點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則是「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在此值得重視的是:當你萬一有得告訴他人的狀況產生時,一、不要以為可以保留追訴權,告訴期間無法保留,不要因為跟人家談和解延誤了告訴,絕不可能隨便就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就停止計算。至於,告訴人先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而不成立,雖未及時提出P告訴,若已經調解期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條例第 31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時,該聲請調解者應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並由鄉、鎮、市公所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始生「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之效果,職故,如該聲請調解者未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其告訴期間仍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 6個月期間屆滿而消滅(參見95年06 月12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21683號)。因之,「保留法律追訴權」除了宣示自己會捍衛法律權益,沒什麼特別作用喔!畢竟追訴權既然不能拋棄,就更不用保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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