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題-律師是法官的助手?

24 Jan, 2019

律師回答:

司法院統計,一審法院每年收案數高達157萬件,經過濾才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刑庭法官平均每月也得承審60.85件,民庭則達66.37件,這個數字告知我們,法官工作負擔異常沉重,過勞的司法難免影響法官身心與裁判品質。法院案件繁多,尤其是台灣司界,每個法官案件負荷量更是繁重,過勞絕非誇大之詞,而且調查證據也需要時間,尤其當事人有會有意或無意不斷拖延訴訟,導致法官無法集中注意力在每個案件中,尤其,近年來案件總數沒增加,但人民對法律要求的細緻度更高,花的精力自然更多,而台灣人喜愛自己打官司,卻不深究法律程序及狀件,因此,每每造成法官開庭時間負擔。

 

對於當事人更重要是,應該盡可找一個可以擔任法官好助手的律師。這裡是要講不是律師要對於法官唯唯諾諾,而是強調律師處理案件可配合法官審理進度,不能延誤法官進度,適時提出事證及法律見解,讓法官判案更輕鬆。畢竟雖然法官可以讓助理協助審查訴訟要件、資料蒐集、整理爭點等較耗時的工作,尤其,在法官工作過程中,判決書寫作是耗費最多時間,律師其實也要積極協助法官處理案件,以減省法官開庭、裁判書時間,透過事證搜集、整理及相關法律事實論述的撰擬,使法官得以援用於判決書之上,也是一件重要的任務,畢竟如果一個案件,原告、被告五五波,這時候法官比較可以理解並援用那一方的主張,往往是勝負的關鍵!因此,在這個方面,通曉法律、事實的律師,可以說是法官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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