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拘捕或羈押的流程為何?

20 Oct,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雖然希望大家都不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當作社會經驗分享也不錯,首先當警方或調查局發現有犯罪嫌疑或逮捕到現行犯或以函通知被告製作筆錢,就會請被告到警局或調查局接受訊問。有道是警詢做的好,審理沒煩惱,這時候心虛的最好趕快請律師,免得說錯話,之後神仙也難救。被告訊問後,如果是現行犯,在警方認為被告非輕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92條可資參照),就會進一步將被告移送到檢察署接受檢察官的偵查,而輕罪就是函報檢察官。

 

當然如果是檢察官主動發動,上開程序就由檢察官開始,檢察官偵查後,如果認為被告有串證、滅證、再犯或逃亡四種情形下,檢察官會分如果被告是自願到場就會先逮捕被告,逮捕或拘提到場的被告就不用這麼麻煩,然後就會向法院聲請要羈押被告,將被告押在看守所,讓檢察官慢慢的調查犯罪事實,這時為了被告已經從警察局一路到檢察署一段長時間的自由被拘束,就會徹夜開羈押庭,由被告的律師跟檢察官對戰,然後由法官裁定是否要羈押,或交保讓被告。法官如果認為檢察官陳述的有道理,認為放被告在外有可能會串證.滅證.再犯或逃亡等可能,就會裁定羈押被告在看守所,一般一次羈押都是兩個月,這兩個月被告就得待在看守所,隨時讓檢察官提來調查。羈押的裁定做出來後,被告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抗告,就由上級法院來審理,通常上級法院覺得被告抗告有理由就會發回,請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同樣的,如果原本是裁定交保,檢察官不同意法院裁定的話也可以提出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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