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問題-前科是什麼一回事?

18 Jan, 2018

律師回答:

前科問題,通常是一個人第一次犯罪時常問的問題,尤其,在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案件,有時被害人不是這麼容易就解決案件,這時候常有人問,我這麼會有前科嗎?

 

一、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術語上就是所謂「素行」資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是專門給警方、檢方或法官來查閱的,目的就是搜索犯人或是審酌刑度參考用的,一般民眾不能看到的,基本上每個人即是無罪,祇要曾經到法院或檢察署都是這種資料,不代表什麼事情。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所謂的良民證或前科紀錄,就是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即使有法院或司法審判記錄,但有些紀錄是不會出現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面的!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基本請求核發證明的人,限於現在或曾在臺灣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值得注意,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雖然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但是畢竟還是有罪,因此在五年內還算是前科!再者,基本當事人比較在意是否有人會知道,以現在司法判決通常在網路上可以查閱,這樣其實以緩起訴、不起訴,絕對比緩刑好,就是因為大部分人皆無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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