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問題-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是否應以簽立契約?

11 Ja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買賣不動產雖為高價商品,但我們法律上對於債權契約無要求必須要式,不動產物權移轉之契約,雖以書立契據為必要之方式,而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則本為不要式行為,若雙方就不動產之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尚未成立。本院著有二十年上字第一二○七號判例。至於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三二五六號判例,係就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行為應踐行之方式而為闡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為促使當事人對不動產買賣謹慎為之,並為作證明之用,於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買賣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本身,依該規定須作成公證書,而成為「要式契約」。惟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目前仍尚未施行。因此,迄至目前為止,不動產買賣的債權契約仍為不要式契約,並不以作成書面契約為必。但物權契約為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應作成「物權契約書面」。在不動產買賣實務上,即是由土地代書,作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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