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是否應以簽立書面契約?

11 Jan, 2018

問題摘要:

對於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形式,民法確實沒有明確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成立,因此在法律上,不動產買賣的債權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就不動產的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可成立買賣契約。然而,為了促使當事人對不動產買賣更加謹慎,並為了證明的需要,根據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的規定,買賣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本身需要作成公證書,成為要式契約。雖然目前尚未施行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2項的規定,但這並不影響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性質,仍然是不要式契約。然而,為了具備法律效力,不動產買賣契約必須依據民法第758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作成物權契約,並進行登記。在實務上,通常是由土地代書來處理,作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確保契約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買賣不動產雖為高價商品,但契約成立仍可以口頭成立。對於不動產買賣,民法有提供相對明確的規定,以確保交易的正確性和安全性。民法第345條指出,只要買賣雙方對於標的物和價金達成共識,買賣契約即可成立。這反映了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只要交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便成立,不論其形式如何。

 

必要之點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在買賣契約之情形,依照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簡單來說,就是並不要求訂定契約一定要用書面的方式,即使雙方只是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但只要達成合意,則契約仍然成立。而在口頭達成合意的情形,有時並無法將所有細節交代清楚。

 

因此,只要對於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則雙方間的契約就可以推定成立,對於當事人間沒有表示的部分,則或者由雙方日後再為合意,或者最終如果還是沒有辦法合致的話,則由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在買賣契約的情形,只要雙方對於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則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要式契約

簽訂契約的形式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

 

契約的簽定除要式契約外,並未強制規定要用一定之方式,通常都是以契約標的物的重大性來選擇契約簽定之方式,其目的是為了要明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些是為了實體法上證據考量;有些則是具備警示功能,使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有慎重考慮的機會;有些則是基於是為了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例如證交法第十九條),又或者是為了達成一定公示的作用,或便於辦理登記等等不一而足。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登記」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166-1條)。

 

不動產的買賣及移轉契約

 

當涉及到不動產的買賣,雖然債權契約(即買賣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可以是不要式的,但實際上對於物權的移轉(即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卻必須進行登記,而登記前提通常需要書面契約。這一點在民法第758條中有明確規定,要求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必須進行登記,且相關法律行為需以書面形式進行。

 

但我們法律上對於債權契約無要求必須要式,不動產物權移轉之契約,雖以書立契據為必要之方式,而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則本為不要式行為,若雙方就不動產之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尚未成立。本院著有二十年上字第一二○七號判例。至於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三二五六號判例,係就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行為應踐行之方式而為闡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的概念,正好解釋了為何在不動產交易中,書面契約與公證在實務上非常重要。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不動產債權契約必須書面化,但出於證明和紀錄的需要,以及對交易雙方法律保護的考量,實際操作中往往透過書面契約來完成。

 

為促使當事人對不動產買賣謹慎為之,並為作證明之用,於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買賣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本身,依該規定須作成公證書,而成為「要式契約」。惟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目前仍尚未施行。

 

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的公證要求,目前雖未實施,但這一規定的設立意在提高交易的透明度與正當性,未來實施後將對不動產交易帶來更深遠的影響。

 

因此,迄至目前為止,不動產買賣的債權契約仍為不要式契約,並不以作成書面契約為必。但物權契約為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應作成「物權契約書面」。在不動產買賣實務上,即是由土地代書,作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總之,對於不動產的買賣,雖然債權契約在法律上不必要式,但考慮到交易的重要性與複雜性,以及物權移轉的法律要求,進行妥適的書面化和適當的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房地-房地買賣-簽立買賣契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6-1條=民法第34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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