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家錢該注意什麼?

27 Oct, 2016

律師回答:

講到借錢,最好不要借,借還不如給,一是討得回來,結果傷交情,討不回來,傷了自己,但是難免會遇到借錢,當然,道理上,瞭解對造之信用狀況及財務能力,是件重要的事情,如果對方沒有信用就不要借了,借錢的人,常常事後就跑掉而讓人找不到。這時候有一定的擔保,可以降低自己的損失。

 

在法律上,擔保主要有兩大類,即「人保」及「物保」,故除請借貸提供保人及提供物品作為質押亦是一個好方法。另外也可請借款人簽立本票,讓其擔保付款,也可以請保證人在本票上為保證的記載,以方便求償。難免會遇到借錢後不還的,法律上,主張對方欠錢者,須證明兩造間有借貸的契約,以及借錢的一方已經交付款項予他方。若想要收得回來,有哪些要注意:

 

一、資金交付的記錄

 

畢竟有借才有還嘛,如匯款、轉帳、甚至是臨櫃無摺存款,都是有可以作為「確實有交付借款」的跡證。就算是現金交付,也一定要讓借用人「簽收確認」,尤其是帳戶與借的人不是同一名稱的情形,特別要小心!此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所示:按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

 

二、借錢的合意

 

當然最好是寫借據,也可以將法律關係「確定為」金錢借貸關係,避免借用人辯駁說這錢是「贈與」、「買賣」或是另外「清償」的。當然,有Line對話記錄或錄音也是可以的,但老話一句,增加麻煩!借錢的人跟提供的帳戶是不同一人,依經驗借貸契約部分,雖可透過證人或書面的借據來證明,但避免麻煩還是簽借據,另外取得及保存與借款有關的證據也是重要的事情,諸如:書面借據、電子郵件;短訊等。通常都會發生糾紛,雖說律師有處理的方法,但還是麻煩!此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所示:按當事人主張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金錢借貸契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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