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恐嚇罪?怎麼樣才認定對方恐嚇我呢?

10 Jun, 2026

問題摘要:

恐嚇罪並非凡讓人害怕即成立,依刑法第305條與實務見解,須以不法惡害通知,具體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且屬人力可支配、足以使一般人合理心生畏懼。詛咒、情緒性謾罵或合法權利行使原則不構成恐嚇,家庭關係中之威脅行為則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與網路社群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中,「恐嚇罪」成為民眾最常誤解、也最容易被濫用指控的刑事犯罪之一,許多人在爭執、衝突或情緒激動時,常以為只要對方講話難聽、語氣激烈、甚至讓自己感到害怕,就可以成立恐嚇罪並據以提告,然而從刑法規範目的、構成要件與長期司法實務觀察,恐嚇罪的成立門檻其實相當嚴謹,並非單純「讓人不舒服」或「聽了會怕」即可成立。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條文所稱之「恐嚇」,並非泛指所有威嚇性言語,而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他人,預告通知將來會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不法侵害,且該侵害須屬人力所能支配、實際上可能發生之行為,並足以使一般人合理產生畏怖心理,致其生活安全狀態陷於不安。

 

刑事上的恐嚇罪

恐嚇罪成立會有幾個要件:

1.你要知道。

2.他跟你說了這些話你會感到害怕。

  (如果他威脅你但你一笑置之就不算囉)

3.他明確威脅你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其中一部分。

4.他可能真的做得到。

 

所謂「恐嚇」定義,是指有人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未來會對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且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並感到害怕。而讓我們來了解上述名詞的定義吧!

 

生命:指的是對人的壽命

身體:人的四肢器官,外在形體等。

自由: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與行動自由等

名譽:在社會上的地位、聲譽等

財產:包含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恐嚇罪定義-特定人

簡單來說,觸犯恐嚇罪需要有對象,並且對象需要接收到相關資訊的傳遞才行。也就是說,如果某人揚言要對他人身體不利,則被恐嚇對象需要收到通知才算。如果只是自己在私人筆記本上寫上對對方的恨意和想要進行的行為,這樣則不構成恐嚇罪。

 

恐嚇罪定義-心生害怕

恐嚇罪要成立,需要對方構成心生畏懼的條件。若是講得再可怕,但對方一笑置之,則不會構成恐嚇罪。而除此之外,表達者當初的語意、表情也會是到時候法官認定的標準,若只是朋友間輕鬆的玩笑話,則不構成恐嚇罪。

 

公然侮辱罪主要保護一個人在社會上走跳的名譽和人格評價不被胡亂詆毀,而不是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的難堪或不快,所以被罵「去死!」當然會覺得心裡不舒服,但如果沒有減損或貶抑你的人格或地位評價就不算「侮辱」。因為實務上認為「詛咒」是指用惡毒的言語希望別人產生不幸或祈求鬼神降禍他人,例如「趕快去死一死」、「去死好了」、「你們會夭壽」、「你們會半路死」,但這類惡毒的言詞並不等同於侮辱,純粹是情緒性用語,難認為是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的客觀人格或地位評價。(臺北地院103年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基隆地院106年度基簡字第315號判決)

 

誹謗罪要保護的也是個人的社會名譽,但和公然侮辱不一樣的是,要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如果只是單純謾罵,並沒有指出具體事實,就落入公然侮辱的範圍,所以罵人「去死!」這類讓人覺得討厭、難堪或不爽的話,並不適用誹謗罪。(彰化地院107年易字第1376號判決)

 

恐嚇罪定義-訊息通知

一個我們最常見的場景,甲乙雙方發生行車糾紛,甲方從車內舉起球棒耀武揚威,即使甲方並沒有用言語表達,但舉起球棒的行為已經清楚的傳遞危害他人身體安全的訊息,因此這也構成恐嚇罪的要件。

 

恐嚇罪提告該怎麼舉證

若要提告恐嚇罪,則需要有相關證物並進行蒐證。常見的蒐證來源例如:聊天軟體的文字、影音、圖片訊息,或是調閱附近的監視器和詢問目擊證人的蒐證都是舉證來源。

 

比如說對方如果說:你如果不聽我的,你會下地獄,這樣是不構成恐嚇罪的;如對方明確的告知女方"生不如死"而女方也確實感到恐懼,因此恐嚇的罪名成立。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即明確指出,恐嚇係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之行為;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亦指出,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通知者因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不安,屬抽象危險犯,不以實際損害結果發生為必要,但仍須有客觀上足以造成危險不安之惡害通知存在。

 

基於此,實務上發展出幾項穩定判斷原則,首先,恐嚇罪必須有「特定被害人」,亦即惡害通知須實際傳達給被害人本人或可得而知之狀態,若僅是行為人於私人筆記、未對外公開之情緒抒發,或自言自語書寫仇恨內容,因未對被害人發生通知效果,自不構成恐嚇罪。

 

其次,恐嚇內容必須具體指向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其中之一,所謂生命係指人的生存安全,身體係指四肢器官與身體完整性,自由包括行動自由與生活自由,名譽係指社會上對一個人之客觀人格評價,財產則係指一切具有金錢價值之利益,若言語僅屬抽象詛咒、情緒性謾罵,而未具體涉及上述法益,則難以該當恐嚇罪。

 

再者,惡害通知必須屬於人力可支配、客觀上可能實現之侵害行為,若僅係訴諸神鬼、詛咒、下地獄等超自然力量,實務一貫認為非人力可控制之事,難以造成實質生活安全危險,自不成立恐嚇罪,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123號判決即指出,以詛咒、神鬼、符咒等內容嚇人,因難以實現,無法造成被害人生活狀態之危險不安,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如果對方沒有進行實際攻擊行為,而是單純詛咒你「去死!」,這比較像是恐嚇的行為,但是恐嚇罪的其中一個成立要件是【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依照現在的法院實務判決,如果是以「詛咒、神鬼、符咒」等事情來嚇人,是不構成的喔!(高雄地院102年審訴字2123號判決)因為這種鬼怪信仰、神符或詛咒,並不是人力可以直接或間接掌握的,現今也沒有科學可以驗證下咒真的有效。即便造成他人的不悅、嫌惡甚至困擾,這種鬼怪神力無法確認人類能操控,客觀上「難以實現」,「沒辦法對接受恐嚇者造成生活狀態的危險不安」。

 

另有實務見解進一步指出,即便被害人主觀上感到不悅、厭惡甚至心理不適,仍不足以取代客觀構成要件之判斷,法院不得僅以被害人是否害怕作為唯一認定基準,而應從行為前因、雙方關係、語意內容、表達方式及社會一般觀念綜合判斷。實務上常見爭議包括對方揚言「你再這樣就會下地獄」、「你會不得好死」、「我詛咒你全家」,此類言語雖令人反感,但因不涉及人力可控制之侵害行為,通常不成立恐嚇罪,亦不當然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315號判決即認為,詛咒性言語多屬情緒性發洩,難認為足以貶抑他人社會人格評價,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76號判決亦指出,若未指摘具體事實,則不該當誹謗罪。

 

然須注意,雖然刑法似乎不能處理,不過這不代表詛咒別人沒有口德就是對的,有進一步的騷擾舉動有可能可以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如果加害對象是家人或伴侶,而且這樣的言語騷擾已經造成精神上危害,也有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處理!

 

若詛咒性言語搭配長期、反覆騷擾,或出現在家庭成員間,已對被害人造成精神上重大影響,則可能另行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騷擾行為,甚至在家庭或男女朋友關係中,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精神暴力或威脅行為,而得聲請保護令。以家庭成員間之恐嚇為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將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等納入家庭成員範圍,第14條明定法院得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並遠離特定距離,且依第17條規定,即便其他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保護令仍不因此失效,實務上已多次肯認,在家庭中反覆以言語威脅殺害、限制行動、製造高度恐懼,已屬家庭暴力,法院得不問房屋所有權歸屬,直接命加害人遷出,以保障被害人安全。另在財產相關情境中,若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或自由為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則須區分恐嚇取財與強盜取財,實務見解認為,若被害人雖感到害怕但仍保有意志自由與選擇空間,屬恐嚇取財;若被害人因高度恐懼而完全無法抗拒,意志自由遭實質壓制,則可能構成強盜取財,兩罪刑度差異甚鉅,必須依具體情境判斷。

 

此外,常見於賣場或商店之「偷竊者罰款一百倍」警告標語,僅能視為私下和解時之參考金額,並無法律強制力,若店家以威嚇、脅迫方式強迫竊嫌交付高額金錢,反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甚至強制罪,實務上亦屢有相關爭議案例,提醒業者切勿誤以為張貼警告即可合法取財。最後,就程序面而言,恐嚇罪屬非告訴乃論,一經檢警知悉即得主動偵辦,被害人事後即便原諒亦不得撤告,但實務上仍高度重視被告犯後態度、是否和解、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緩刑或易科罰金之重要考量。

 

恐嚇罪可以撤告嗎?

恐嚇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簡單來說只要恐嚇罪一提高就不能撤告,就算被害人決定原諒,但檢察官仍然可以主動介入偵辦,但即使如此,若是被告有悔意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在法庭上可以請求法官從輕量刑,而法官也會依據被告犯後的態度來判斷,最後也有可能緩刑或者易科罰金為主喔。

 

綜合而言,恐嚇罪之判斷核心在於是否存在不法惡害通知、是否具體指向法定保護法益、是否人力可實現、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合理產生安全不安,而非僅憑情緒性言語或主觀感受,唯有正確認識恐嚇罪的法律邊界,才能避免刑法被濫用為情緒衝突的工具,也能在真正面臨威脅時,適切運用法律保障自身安全。而除此之外,若是詛咒他人或是通知對方接下來會採取的法律途徑,這則不會構成恐嚇罪。因為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人真的做得出來的事情而主張「法律權利的行使」也是不足以構成恐嚇罪。

-刑事-刑法-刑分-妨害自由罪 恐嚇罪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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