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禁止規定/取締規定

20 Apr, 2018

說明:

所謂「禁止規定」(「效力規定」)及「取締規定」前者規定民法第七十一條,違反者即屬無效,後者雖為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者即屬於「取締規定」。

 

查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確保人民福祉及貫徹政府政策,在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下所制定之行政法規,其規範內容若在禁止當事人(包括政府機關及人民)為一定行為,而屬於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所稱之「禁止規定」者。倘權衡該規定之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規之實效性,並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締約相對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之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足認該規定僅在於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者,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法律行為,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仍應賦予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以合理兼顧行政管制之目的及契約自由之保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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