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債權讓與

29 Jul, 2016

說明:

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債權讓與之通知,係將債權已由讓與人移轉與受讓人之事實,通知債務人,自以明確表示債權移轉之旨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債權讓與,係指不變更債權之同一性,由第三人受讓該債權而成為原債之關係之債權人而言。(最高法院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所謂債權讓與,係指將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使其成為原有債之關係之債權人而言,如僅係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為給付,而非以移轉債權為標的者,即非債權之讓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297條規定: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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