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詞彙-美術著作
27 Apr, 2018
說明: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美術著作為本法所稱著作之例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必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謂美術著作係指著作權人以智巧、匠技、描繪或表現之繪畫、雕塑、書法或其他具有美感之著作(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意旨、82年度台上字第7037號判決意旨參照)。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美術著作,係著作人以著色、書寫、雕刻、塑型(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色彩、明暗或形狀,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53號判決參照)。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四、美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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