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詞彙-圖形著作

29 Apr, 2018

說明:

所謂圖形著作者,係指以思想、感情表現圖形之形狀或模樣之著作,其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科技或工程圖形著作,係指器械結構或分解圖、電路圖或其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圖集著作(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圖形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之一種,此觀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又按圖形著作係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7年6月10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6款之規定亦明,且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已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203號刑事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故科技設計圖如係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已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之程度者,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六、圖形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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