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九條之二規定註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適用規定
05 Sep, 2016
民法第1109-2條規定:
未成年人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者,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說明:
本條所稱「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係指與本修正條文同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條之監護宣告而言。按未成年人亦有可能受監護宣告,於受監護宣告時,即應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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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者,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本條所稱「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係指與本修正條文同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條之監護宣告而言。按未成年人亦有可能受監護宣告,於受監護宣告時,即應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