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十規定註釋-意定監護契約準用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23 Sep, 2016

民法第1113-10條規定:

 

意定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說明:

 

意定監護雖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惟其非處理單純事務之委任,其本質上仍屬監護制度之一環。是以,本節未規定者,應以與法定監護有關之條文予以補充,例如:第一千一百十二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監護登記)、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等,爰明定本節未規定者,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以資明確,俾利適用。

 

為確保監護事務之有效遂行,監護事務之費用應由本人負擔為原則,故意定監護費用之負擔應準用法定監護之規定。又為遂行監護事務所生之必要費用,無論意定監護契約為有償或無償皆應由本人之財產支出。意定監護人關於監護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監護事務(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第一千一百條之規定),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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