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規定註釋-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27 Sep, 2016

民法第1116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說明:

 

所謂之扶養,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於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的經濟上供給之義務。本條為扶養權利人之順序(民法第1116條)。關於扶養方法原則上是由當事人協議定之;若不能協議時,則由親屬會議定之。但就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實務上認為: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則仍應回歸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尚不得逕向法院訴請給付扶養費,而於當事人已協議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而僅對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不能達成協議時,始可逕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判之(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惟就扶養之方法,倘若仍無法由親屬會議定之者,實務上認為宜由法院裁判為當(參見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按「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16條、第112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為家屬。」、「妾既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即為家屬之一員,家長對於家屬亦應負扶養義務。」、「父之妾如非自己之生母,固與之無親屬關係,惟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之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己為家長時,即有扶養之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88號、第1943號及21年上字第2238號判例要旨參照)。

 

按「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受害人之遺屬;其順序如下: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4條、第1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亦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所明定。復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其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觀之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9條自明。故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但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母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共同保護教養義務,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鄧芸軒…死亡時,年滿19歲,尚未成年,依一般常情,其於成年後,應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而得盡其扶養父母之義務,且其扶養父母之義務,不因其父母之離婚而異。上訴人為鄧芸軒之父親,訴外人丙○○為鄧芸軒之母親,上訴人與丙○○於84年10月27日離婚,雖約定鄧芸軒由上訴人監護,惟骨肉親情,無法抹滅,是除上訴人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痛失愛子,精神上受有相當重大痛苦,得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丙○○為鄧芸軒之母,亦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驟然痛失兒子,精神上亦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自亦得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準此,上訴人及丙○○既均得向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請求扶養費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其等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2項向加害人之保險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並由上訴人及丙○○平均分配該保險給付(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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