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分割之效力(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

01 Jun, 2017

民法第1170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說明:

本條為繼承人無資力時責任之分擔,即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此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保障擔保責任人的權益,特別是當擔保責任人無支付能力時。法律希望在無法完全履行擔保責任的情況下,能夠合理地分擔責任,以維護相對平等的權益分配原則。

 

繼承人之互相擔保責任和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是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和債權人負擔的責任。如果繼承人無法履行此等責任,則可能造成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的損失。民法第1170條規定了繼承人無資力時之分擔,旨在保障其他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權利。

 

民法第1170條涉及當某繼承人因無支付能力無法履行其擔保責任時,其他繼承人該如何分擔這一責任。這條規定是對前文擔保責任規定的補充,旨在確保遺產分割後的公平性和繼承人間的責任均衡。以下是對這一法條的詳細解釋:

 

責任分擔的條件和適用範圍

 

當一名繼承人因為無支付能力而不能履行其按比例分擔的擔保責任時,該部分責任將由其他有請求權的繼承人按照他們所繼承的遺產比例共同分擔。

這種分擔機制確保了當一名繼承人無法負擔擔保責任時,損失不會集中於單一繼承人身上,而是由所有相關繼承人共同承擔,從而維持分割的公平性。

 

過失的影響

 

如果一名繼承人無法履行擔保責任是由於有請求權的繼承人的過失所導致的,則該有請求權的繼承人無權要求其他繼承人分擔未償能夠履行的部分。這一規定防止了由於疏忽或不當行為導致的損失被不公平地轉嫁給其他無過錯的繼承人。

 

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繼承人免受因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無力支付而可能引起的不公平損失,並確保遺產分割後每個繼承人能公平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明確規定責任的分擔方式,法律有助於解決可能因個別繼承人財務狀況差異而引起的糾紛,並儘量減少對單一繼承人的不公平負擔。

 

民法第1170條的規定對於處理繼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財務不均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指導,通過合理分擔責任確保了法律公平和遺產分割的效力,是一項保護所有繼承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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