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

03 Jun, 2010

民法第138條規定: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說明:

民法第138條明確規定,時效中斷的效力僅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和受讓人之間,這是基於法律的相對性原則所設立的。立法者認為,時效中斷的效力應該僅在直接參與法律行為的當事人間有效,這樣的設計旨在防止第三人無端受益或因外人行為而遭受不利益。這條規定的立法理由強調法律行為的相對性原則,保障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和預見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條理由謂時效之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他人不能無故而受中斷之利益或被損害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是以,此一規定為時效中斷對於人之效力。

 

民法第138條的設立,強調時效中斷的相對性原則,僅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及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避免擴及無關的第三人。這一規定在保障當事人之間權益的同時,也維護法律行為的穩定性與預見性。然而,隨著現代經濟活動日益複雜,未來或需針對特殊情形進行進一步的補充與修正,以確保時效中斷效力的合理性與公正性。時效中斷的效力是有限的,僅在當事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間才有法律效力。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避免因為外人的干預而影響到時效的中斷。

 

相對效力原則

民法第138條的核心精神在於「相對效力原則」,即時效中斷僅在直接相關的當事人間有效,不會自動擴展到與該行為無關的第三人。具體來說,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承認、請求或起訴等行為,導致時效中斷,這種中斷效力僅限於參與該行為的雙方,並不會影響其他可能存在的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

 

適用範圍-當事人、繼承人與受讓人

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任何與時效中斷相關的行為,只對這些直接的法律關係人有效。

繼承人:若當事人一方死亡,其繼承人承受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時效中斷的效力自然延伸至繼承人,保障繼承人能繼續行使或履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受讓人:若當事人的權利或債務被轉讓,受讓人亦繼受該權利或債務,因此時效中斷的效力也會擴展到受讓人身上。

 

不及於第三人或連帶債務人

本條文也明確表示,時效中斷的效力並不會及於非直接參與行為的第三人或連帶債務人。例如,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即便一位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認債務,導致時效中斷,這一效力僅對該承認債務的連帶債務人有效,並不會波及到其他未參與行為的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承認債務而中斷時效,僅對承認者本人有效,並不擴及其他連帶債務人,體現相對效力原則。

 

具體來說,如果一方因承認債務或其他類似行為而中斷消滅時效,這種中斷只會影響到直接參與該行為的當事人。對於其他沒有直接參與的連帶債務人,他們的債權消滅時效不會因此而中斷。這意味著,時效的中斷不會自動擴展到與該行為無直接相關的其他人。

 

這一原則的立法意旨在於確保只有直接關係的當事人間的行為才能影響時效的計算,防止因第三人的干預而帶來的不公平結果。例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承認債務所導致的時效中斷,僅對該債務人有效,並不影響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消滅時效。因此,民法第138條的規定強調時效中斷的相對性效力,並且限定其適用範圍,以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預見性。

 

民法第138條的規定,時效中斷的效力是有限的,僅在當事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間才有法律效力。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避免因為外人的干預而影響到時效的中斷。

 

如果一方因承認債務或其他類似行為而中斷消滅時效,這種中斷只會影響到直接參與該行為的當事人。對於其他沒有直接參與的連帶債務人,他們的債權消滅時效不會因此而中斷。這意味著,時效的中斷不會自動擴展到與該行為無直接相關的其他人。

 

這一原則的立法意旨在於確保只有直接關係的當事人間的行為才能影響時效的計算,防止因第三人的干預而帶來的不公平結果。例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承認債務所導致的時效中斷,僅對該債務人有效,並不影響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消滅時效。因此,民法第138條的規定強調時效中斷的相對性效力,並且限定其適用範圍,以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預見性。

 

時效中斷的相對效力與例外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第138條強調時效中斷的相對效力,但實務中可能會出現例外。例如,若涉及共同擁有財產或共有債權,時效中斷可能因其中一方的行為而及於其他共有權人,這在某些案件中為公平考量而被適用。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時效中斷的效力範圍,指出時效中斷只在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有效。這意味著只有涉及到這些特定角色的情況下,時效才會中斷,對其他人則不生效力。例如,如果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導致該債務的消滅時效中斷,這僅影響到承認者本人,不會波及其他共同債務人的債權消滅時效。

 

按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民法第138條),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參照。

 

次按我國民法對於消滅時效之中斷係採相對的效力,即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發生時效中斷之事由,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對他債務人並不生效力,此觀諸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甚明。

 

保證債務與時效中斷的效力

在保證債務的情形下,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出請求或起訴,能否中斷保證人的時效,取決於保證契約的性質以及法律的特別規定。肯定見解:部分學者及實務認為,依據民法第747條,時效中斷效力及於保證人,即使保證人死亡,其繼承人仍須承受保證責任。這是因為保證契約具有承繼性,且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下,應優先適用民法第747條,而非第138條的相對效力規定。保證人死亡後,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時效中斷行為,其效力延伸至保證人的繼承人,顯示保證契約的特殊性。

 

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時,於保證人死亡後,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是否發生效力?法律問題:保證人死亡後,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時,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是否發生效力?

 

肯定說。民法第747條係民法債編就保證乙節所設時效中斷效力之特別規定,且保證契約原則上並無專屬性,可為繼承之標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特約,否則保證人死亡,債權人仍可向保證人之繼承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至於民法總則編第138條及債編通則第279條時效中斷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及繼承人之規定,則屬於時效中斷效力之一般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民法第747條之規定。故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之效力及於保證人之繼承人(參照杜怡靜,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下冊,2002年7月,第587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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