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竊能量罪之準用

26 Mar, 2008

刑法第334-1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說明:

 

增設本條,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有其適用。

 

按搶奪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至於竊盜罪,則係乘人不知,將他人支配下之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之謂,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00八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本件被告乙○○公然強行以點選電腦上交付電磁紀錄之「OK」鍵之方式而取得電磁紀錄,核行為態樣應屬搶奪。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電磁紀錄以動產論,是以搶奪電磁紀錄,仍成立搶奪罪(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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