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普通侵占罪

27 Mar, 2008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按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五七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因消費借貸契約由當事人之一方移轉所有權於他方者,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30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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