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30 Mar, 2008

刑法第338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說明:

 

本條明文規定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被告被訴對告訴人3人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依刑法第338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復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而法條中所謂「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要旨參照)。

 

刑法上之侵占罪為即成犯,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不法所有意思而表現於外時,即屬成立。又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者,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復有明文規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983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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