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一章法例

11 Jul, 2010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註釋-犯罪追訴處罰之限制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此條文主要強調了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性,犯罪行為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追訴和處罰。對於現役軍人,雖有軍法適用,但除非犯罪行為屬於軍法規定的範疇,否則仍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追訴及處罰。此外,若某些案件因特殊時間或地域因素需依特別法進行訴訟,待這些因素消失後,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註釋-客觀性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此條文強調了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務員的客觀性義務,要求公務員在處理案件時,必須一視同仁,注意到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情形,確保公平公正。同時,被告有權要求公務員採取對其有利的必要措施,這一規定保障了被告的基本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此條文明確定義了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範疇,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和被告。這些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檢察官代表國家進行公訴,自訴人是自行提出訴訟的個人或單位,而被告則是涉嫌犯罪的個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一規定註釋-刑事訴訟之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此條文擴展了沒收的範疇,不僅限於直接沒收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還包括其替代手段,即若無法直接沒收,亦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替代處分,以達到同樣的法律效果。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對犯罪收益和工具的控制,防止其重新進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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