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註釋-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08 Jun, 2010

民法第142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以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法第142條的設立旨在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權利。這些群體在法定代理關係存續期間,通常依賴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然而,當法定代理關係結束(如親權喪失或當事人成年)時,這些當事人可能突然面臨需要自行處理法律事務的挑戰。為此,本條文規定,在代理關係結束後的一年內,相關權利的時效不得完成,給予這些當事人更多時間來行使其權利。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應於代理關係消滅 (如親權喪失或本人已屆成年) 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以保護此等無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消滅時效不完成」係指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行使或難於行使之事由發生,故使時效進行暫時不完成,待障礙事由消滅後經過一定時間,時效使能完成。時效期間將要完成時,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之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等到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期間,時效才完成。

 

所謂時效不完成,乃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事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請求權人得於此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故有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時,於該時效不完成之一定期間內,如無時效中斷事由發生,其時效即告完成。我國民法僅有時效不完成制度,未採時效進行停止制度,故時效進行中,不論任何事由,均不因而停止。原審謂時效不完成,即指時效停止進行,有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時,其消滅時效期間,以不完成事由發生前已進行之期間與不完成事由終止後又進行期間,合併計算之。所持見解,顯有違誤(最高法院民事判例80年台上字第2497號)。

 

消滅時效的不完成是指因特定的法定原因,消滅時效的計算在某段時間內停止,待特定事由結束後,消滅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在不完成的情況下,消滅時效的進行暫停,當不完成的原因消除後,消滅時效繼續進行。

 

保護權利人:不完成制度的設立是為避免權利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無法行使權利而喪失其權利,這些情況可能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權利人或債務人身處不可抗的特殊境遇等。

 

暫時停止時效進行:消滅時效不因不完成的原因期間而繼續計算,時間暫時不再累積,直到不完成的原因解除或消失。

 

民法第142條與民法第141條(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時效)有密切關聯。第141條針對無法定代理人的情況,而第142條則針對代理關係結束後的情形。兩者皆屬於時效不完成的保護規定,目的在於為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提供法律保護,防止因代理人變更或缺位而影響其權利行使。

 

民法第142條的立法目的是在法定代理人消失或關係終止後,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益,給予他們充足的時間來行使或主張其法律權利。這種保護措施反映法律對於弱勢群體的重視,避免當事人因為突如其來的代理關係結束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消滅時效的不完成制度在保護權利人和維護法律秩序穩定之間找到了平衡。通過規定法定事由和合理的緩衝期,不完成制度既確保了權利人在特殊情況下的基本權益,又避免了無限期拖延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是民法中一項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重要設計。

 

消滅時效的不完成制度在保護權利人和維護法律秩序穩定之間找到了平衡。通過規定法定事由和合理的緩衝期,不完成制度既確保了權利人在特殊情況下的基本權益,又避免了無限期拖延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是民法中一項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重要設計。

 

民法第142條涉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關係結束後的時效不完成規定。此條款主要是為保護這些特殊群體的法律權利,特別是在法定代理關係結束後可能面臨的權利行使上的困難。

 

適用範圍與對象

無行為能力人:

指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及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這類人因法律上無法獨立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

限制行為能力人:

指年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以及經法院宣告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們在某些法律行為上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協助,特別是在涉及財產或重大決策時。

 

該條規定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關係結束(例如親權結束或本人成年)時,從代理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相關權利的時效不得完成。這意味著,在這一年期間內,即便原本的時效期限即將屆滿,時效的完成仍會被暫停,直至一年期滿。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當事人在代理關係結束後有足夠的時間去適應新的法律狀態,並採取必要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樣的設計考慮到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的人在法定代理人不再存在後,可能需要額外的時間來尋找新的代理人、獲得法律建議或直接處理法律事務。這種延遲時效完成的規定,是對這些特殊情況的合理調整,旨在確保不因法定代理的變更而對其法律權利產生不利影響。

 

代理關係的消滅與時效不完成

本條文規定的時效不完成,適用於代理關係消滅的情況。代理關係消滅可能因下列原因發生:

身份變動:

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二十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法定代理關係自然終止。

 

代理人喪失資格:

例如,代理人死亡、親權被法院撤銷或代理人因特殊原因被解除代理職務。

在這些情況下,當代理關係終止時,時效的完成將被暫緩,從代理關係結束之日起,當事人有一年時間來行使其權利。在這一年的緩衝期內,即便原本的時效期限即將屆滿,法律也不會視為時效完成,這給予當事人充足的時間去適應新的法律地位,並採取行動以保護其權利。

 

所謂代理關係消滅,指大里關係終而言。由於法定代理以「身份關係」為基礎,意定代理以「信任」為基礎,倘此等基礎有所動搖者,應使代理關係隨之消滅。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共通之消滅原因,如本人或代理人之死亡、代理人受監護宣告;至於意定代理之消滅原因,如授權關係之中(民法第108條第1項)、代理權之撤回(民法第108條第2項)。

 

民法第142條是一項重要的保護性規定,旨在確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代理關係結束後有足夠的時間行使其權利。這種制度設計充分考慮到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法律困難,提供一個合理的緩衝期,避免權利因時效問題而喪失。此條文體現法律對弱勢群體的關懷與保護,並促進法律行為的公正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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