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註釋-自助行為

22 Jun, 2010

民法第151條規定: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說明:

民法第151條針對「自助行為」做出規範,允許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採取自力救濟的行為,而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情況急迫且無法及時透過法院或相關機關取得救濟時,允許當事人採取自助行為,以避免權利受到無可挽回的損害。自助行為必須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原則,防止當事人濫用這一權利對他人造成不當侵害。

 

所謂「自助行為」,係指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 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之行為,為法律所容許之權利保全措施,合法行使之自助 行為,民事上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刑事上則屬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可能觸犯刑 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及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違法。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 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

民法第151條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體現法律在保護個人權利與維護社會秩序之間的平衡。允許自助行為的存在,是為在情況急迫、無法即時取得司法救濟的情形下,給予當事人一種臨時的權利保護機制。然而,這一制度也設立嚴格的限制,防止當事人濫用這一權利,進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現代法律制度中,自助行為被視為「自力救濟」的特例,並非常規手段。法律鼓勵當事人透過法院或其他合法機關解決紛爭,而非自行採取過激措施。這種設計有助於維持法律的權威性與穩定性,並促進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

根據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的合法性需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 權利存在且急迫

行為人必須具備實際存在的權利,且該權利通常為債權或物權請求權。僅憑婚姻請求權或其他不可強制執行的權利,不得主張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所保護之權利係「請求權」,包括債權及物權請求權在內,但不得強制執行 之請求權,例如婚約履行請求權及夫妻同居請求權,或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者,均不得 為自助行為。行使自助行為之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1至537條之4及強制執行法 第5條之2等規定,始為合法。 本條所稱「權利」,解釋適用上無須嚴格區別「權利」或權利以外的其他「利益」, 可以包括二者在內。

 

2. 行為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自助行為的範圍限於對他人的自由或財產進行拘束、押收或毀損,但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不得過度。例如,債權人可以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債務的履行,但不得隨意毀損該財產。行為必須是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非出於報復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自助行為的手段必須是防止權利受損的唯一且必要的措施。

 

3. 不及法院救濟的情況

民法第151條的自助行為規範,提供一個在急迫情況下,個人能即時保護自身權利的法律途徑。這一條文的設立,既考慮到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又設立嚴格的限制條件,以防止權利被濫用。法院在適用此條文時,需審慎評估自助行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確保法律適用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自助行為必須是在情況急迫、無法及時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的情況下進行。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可以有時間向法院聲請救濟,則不應採取自助行為。例如,債務人企圖迅速隱匿財產而無法即時申請查封,此時債權人可以進行押收。

 

若權利的實行面臨顯著困難,且行為人確實無法透過正常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利,自助行為才可成立。例如,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正在迅速變賣或轉移財產,此時可視情況進行必要的押收行為。

 

法院或其他機關無法即時救濟:行為人必須證明在當時的情況下,無法及時獲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的救濟,否則應優先透過法律程序進行權利保護。這意味著,只有在情況極為緊急、法院無法即時處理的情形下,行為人才可以主張自助行為的合法性。

 

免責條件與限制

1. 行為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自助行為的範圍必須嚴格限制在保護權利所需的最低限度。如果行為超出必要的範圍,則行為人需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例如,債權人可以押收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債權,但不得毀損財物或對債務人使用暴力。

 

法律容許當事人在急迫狀態下為保障自己權利而在一定程度内可採取「自力救濟」措施,所謂自助行為所保護的對象限於自己的權利,不包括他人之權利,並應符合自助行為的下列條件:

法院為協助人民實現權利內容的機關,而其他機關如警察局、調查局。債權人欲實現其權利,也就是請債務人返還債務的權利,一般情形下,正當途徑為請求法院等機關的援助。然而若情形急迫,如債務人已著手躲債潛逃,於此,以法定程序將緩不濟急的狀況下始可為之。

 

須就債務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自助行為在法定上僅限於拘束債務人之身體自由、或就其財產押收或毀損,以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此只要在上述範圍內的行為,皆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達到權利保全的方式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若僅須押收財產即可,就不得拘束人身自由,若非拘束人身自由不可,即不得進而加以傷害;另外則是自助行為僅為保全措施,因此,行為後若欲實現其權利,仍須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並將拘束之人或押收財產交付法院。然若聲請被駁回或申請遲延者,行為人則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2. 必須即時向法院申請救濟

行為人採取自助行為後,應立即向法院或相關機關聲請救濟,否則將視為濫用權利,需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為防止行為人利用自助行為進行私刑或擅自處罰他人。

 

特殊自助行為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的出租人對於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對於承租人的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不得扣押禁止扣押之物。

 

場所主人之留置權:

如住宿、飲食場所的主人對客人所攜帶之行李與其他物品有留置權,直至債務清償。

 

土地所有權之留置權:

土地所有人對偶至其地內之物品或動物,應許其占有人或所有人進入取回,但若土地所有人受損害,得請求賠償並留置物品或動物。

 

刈除權: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請求植物所有人刈除,若不刈除,土地所有人得自行刈除並請求償還費用。

 

占有人之追回權: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如動產被侵奪,可追蹤取回。

 

特殊自助行為,如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即民法第445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場所主人之留置權: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與其它物品,有留置權。土地所有權之留置權,即民法第791條: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動物。

 

土地所有人之刈除權第797條: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占有人之追回權,即民法第960條: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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