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律令格式-外國法人成立之認許

06 Jul, 2010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規定: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說明: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規定,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46、59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登記

 

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規定,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46、59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登記。主旨:有關貴部函詢「美國米○○○德會」申請籌組「美國米○○○德會國際宣教部亞洲區台灣辦事處」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說明: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12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1項)。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2項)。」是外國法人於我國非當然具有法人之人格,須依我國法律規定,經認許後始具有權利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此外,倘外國法人之本國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位之條約,仍得依條約之規定於我國取得權利能力(本部105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6030號函及106年11月16日法律字第10603514610號書函參照)。三、次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規定:「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30條、第31條、第45條、第46條、第48條、第59條、第61條及前條之規定。」是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該規定,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46條、第59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登記(司法院院字第443號解釋參照)。另關於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事務所之登記,除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依特別法之規定外,並應依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四、本件來函所詢「美國米○○○德會」依貴部「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籌設「美國米○○○德會國際宣教部亞洲區台灣辦事處」,是否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之規定乙節,應由貴部釐明外國法人依該登記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設立辦事處,是否屬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之情形,爰請貴部本於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權責審認。

(法務部民國110年10月13日法律字第11003513310號)

 

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12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1項)。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2項)。」是外國法人於我國非當然具有法人之人格,須依我國法律規定,經認許後始具有權利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關我國認許外國法人之法律,例如有公司法第七章關於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此外,倘外國法人之本國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位之條約,仍得依條約之規定於我國取得權利能力(本部75年1月27日(75)法參字第1075號函、司法院秘書長89年3月23日(89)秘台廳民一字第06891號函意旨參照)。另按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有無行為能力,民法雖無明文,然既為權利主體,為從事法人目的事業之必要,解釋上應具有行為能力,並由法人之機關代為法律行為(王澤鑑,民法總則,2008年10月,修訂版,第184頁參照)。

(法務部105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6030號)

 

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12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1項)。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2項)。」是外國法人於我國非當然具有法人之人格,須依我國法律規定,經認許後始具有權利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關我國認許外國法人之法律,例如有公司法第7章關於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此外,倘外國法人之本國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位之條約,仍得依條約之規定於我國取得權利能力。是以,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法務部105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6030號函參照)。

(法務部106年11月16日法律字第10603514610號函)

 

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12條規定參照,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主旨:有關杜○○等5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12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1項)。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2項)。」是外國法人於我國非當然具有法人之人格,須依我國法律規定,經認許後始具有權利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關我國認許外國法人之法律,例如有公司法第7章關於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此外,倘外國法人之本國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位之條約,仍得依條約之規定於我國取得權利能力。是以,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本部105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6030號函參照)。三、本件所詢之美商人工智慧發展有限公司是否為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又其所稱「台灣辦事處」,其本意是否欲以本公司名義,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宜請貴部釐清後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

(法務部民國106年11月16日法律字第10603514610號)

 

非居住我國之外籍人士及非依本國相關法規設立之外國公司或團體之代表人,得否加入人民團體為會員及擔任職務

 

我國法律規定承認外國自然人及經認許之外國法人除法令另有限制,得加入人民團體為會員及擔任職務;又非依我國法律設立外國團體不具有法人格,是否得以團體名義加入人民團體,宜先釐清人民團體法有無特別規定。主旨:有關非居住我國之外籍人士及非依本國相關法規設立之外國公司或團體之代表人,得否加入人民團體為會員及擔任職務等一案,謹就涉及民法之部分,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2條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復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故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為外國法人,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12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1項)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2項)」故我國法律原則上承認「外國自然人」及「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一般權利能力,得作為一般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以,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加入人民團體為會員及擔任職務。所謂「法令限制」,例如現行人民團體法第44條規定:「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依上開規定,政治團體須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外國人自不得加入為會員。至於有關外國人或外國法人之會員代表是否必須限於居住於我國,始得加入人民團體為會員或擔任職務一節,現行人民團體法並無明文限制規定,是否增訂相關規範,宜由貴部考量人民團體之會務運作及業務推動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三、另「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團體」倘不具有法人格,依民法規定不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其是否仍得以團體名義加入人民團體為團體會員,宜由貴部先行釐清人民團體法有無特別規定?例如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將「個人或團體」並列,其所稱「團體」,是否須限於法人?併此敘明。

(法務部民國104年08月21日法律字第10403509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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