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義務之減免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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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又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可稱為「窮困減免」。本條前段於民國19年民法施行即有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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