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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方式及效力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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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以往之繼承制度採「當然繼承主義」、「概括繼承主義」,因此,只要未於法定期間內主動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一律概括繼承,也導致一般民眾因不諳法律規定而背負繼承債務。故2009年修法後民法一律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但仍允許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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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順序、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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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權之拋棄,除非繼承人已進行上揭程序外,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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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通知後順序繼承人是否會導致拋棄繼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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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拋棄繼承的問題中,「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這一規定屬於「訓示規定」,而非「效力規定」。這意味著,即使拋棄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後未能依法通知後順位繼承人,該拋棄繼承的效力依然存在。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聲請必須在知悉得繼承的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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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聲請印鑑證明,是否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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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申請因影響權益甚為巨大,法院會要求拋棄繼承人檢附印鑑證明,以之確認聲請狀上之印章是否與印鑑證明核對聲請上之蓋章。對於國外人士或尚未取得本國身分證的外籍配偶,若他們需要處理拋棄繼承等事宜,通常會要求他們透過公證手續來替代傳統的印鑑證明,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正當性和有效性,這樣的替代方式同樣能滿足法律對身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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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超過三個月是否不得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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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申請因影響權益甚為巨大,法院會要求拋棄繼承人檢附印鑑證明,以之確認聲請狀上之印章是否與印鑑證明核對聲請上之蓋章。對於國外人士或尚未取得本國身分證的外籍配偶,若他們需要處理拋棄繼承等事宜,通常會要求他們透過公證手續來替代傳統的印鑑證明,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正當性和有效性,這樣的替代方式同樣能滿足法律對身份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