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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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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係兼採主觀說及客觀說。而關於侵權行為之短期消滅時效的立法理由,無論其係為救濟加害者主張免責時之舉證上困難,或係考慮到受害者對加害者之憤怒情感經一段期間應冷卻,或係為保護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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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請求基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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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損害時,如加害人有投保責任保險,受害人亦可基於強制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第三方保險、第二方保險)請求保險理賠,而涉及國家對於事故係屬有責之情形,受害人亦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此外,受害人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或職業災害補償、公務員撫恤、犯罪人補償等制度來彌補己身之損害,但前揭彌補損害方式,係由社會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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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民事法之意義及損害賠償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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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而言,在法律規範層次上,可分為民事法之職業災害及勞工社會福利之職業災害。關於前者,主要著眼於雇主未履行對於勞工生命、身體、健康之保障義務。 雇主違反前揭義務所生責任,即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項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