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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法制上雇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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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易言之,僱用人與受僱人彼此間為屬僱傭關係,僱用人即一般泛稱之「雇主」。然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係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謂雇主,就民法概念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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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成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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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係規範勞工與雇主間權利義務之契約之私法上之契約,勞動契約係由勞動者與雇主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告成立,而毋庸經過特別的儀式或以書面約定。是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 至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就勞動契約應依勞基法有關規定約定,僅是勞動契約建議方式並非使之成為要式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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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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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規定為「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另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屬於債之關係,而決定債之類型之必要固有之給付義務,即稱為「主給付義務」,而除主給付義務外,依法律、判決或學說而生一系列之附隨義務,即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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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常見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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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或稱為「人事調動」、「人事異動」,係企業作為人力資源之培訓及調度所為更動勞工之職務內容而所為配置,如職稱、工作內容、工作地、工作時(工作場所)等薪資以外之其他勞工條件,而雇主調職會影響勞工履行勞務之安定性,甚至伴隨勞動條件降低或家庭生活困難,有關調職之勞動糾紛多起因於勞工拒絕雇主之調職命令而遭懲戒甚至解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