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訴訟行為之限制

    瀏覽次數:52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條規定: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