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自行提起上訴之要件及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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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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