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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註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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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章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說明: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亦屬保護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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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章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說明: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亦屬保護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