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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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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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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規定註釋-言詞辯論筆錄製作之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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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13-1條規定: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為促進司法業務革新,改善法庭紀錄作業,應許利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以提昇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