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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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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9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違反本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應按次處罰。違反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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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9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違反本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應按次處罰。違反第一項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