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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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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條規定: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查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修正增訂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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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條規定: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查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修正增訂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