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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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33條規定: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查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修正增訂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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