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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註釋-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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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條規定: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說明: 本條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公務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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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條規定: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說明: 本條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公務之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