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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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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9條規定: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預備為犯罪階段之一種,係指實行犯罪之準備行為,而尚未達於著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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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9條規定: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預備為犯罪階段之一種,係指實行犯罪之準備行為,而尚未達於著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