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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準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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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3條規定: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說明: 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須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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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3條規定: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說明: 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須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