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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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29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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