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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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24條規定: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依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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