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註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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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59條規定: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員身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已將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包攝在內,而為詐欺取財罪之加重處罰要件,自不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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