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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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58條規定: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說明:   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其所冒充之公務員,並不以有所冒充之官職為要件,祇須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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