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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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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1條規定: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被告竊取水閘門之馬達蓋,使其內馬達受日曬雨淋後,有破壞水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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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1條規定: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被告竊取水閘門之馬達蓋,使其內馬達受日曬雨淋後,有破壞水閘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