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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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7-1條規定: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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